113年度北簡字第9005號
原 告 趙崇隆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宋子瑩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白智瑟
江勝男
複代理人 張庭維
被 告 陳宏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與
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及第四項中關於「新臺幣400,00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440,001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