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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9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0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宏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崇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於聲明上訴狀內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上訴之訴訟利益即新臺幣(下同)440,001元,依同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9,07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同法第441 條第4 項規定,於聲明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