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9016號
被 告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順揚
上列上訴人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順揚與被上訴人張士亮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