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
原 告 張益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726元(如附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否認認識被告及向之借款,請被告儘速進狀提出相關
債權(或轉讓)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附件: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