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90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丸豐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宏光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蔡雲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第二審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
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
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為簡易程序第一審
裁判之
上訴程序所
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9088號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自此起算法定不變期間,於113年12月3日屆滿,上訴人113年12月6日具狀陳述需要更多時間準備資料確保案件處理妥善與公正,申請
法律扶助單位請
律師協助處理
本案等情,顯係對原判決不服,而有提起上訴之意,則上訴人遲至113年12月6日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之收文章戳可稽,顯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