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9313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詩蓉、黃家豪、黃舒鈺、黃文靖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25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4,300元。然查,原告共計繳納裁判費4,74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
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440元。本院依
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