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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9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49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李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文海係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