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9663號
原 告 鼎固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依原告所提出之房屋
租賃契約第19條約定:「有關本契約之爭議,三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堪認
兩造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之
合意管轄約定,
揆諸前揭規定,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