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9743號
原 告 林政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3,44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799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2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票面金額:3,000,000元。
㈡利息:3,443元(計算式:113年2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3日止共7日。本金3,000,000元×(7/365)×年息6%=3,442.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3,003,4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