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9760號
陳威宇(即陳志義之繼承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01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