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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99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9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陳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12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