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99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心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12日
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
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