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第一審訴訟費用:
⑴第一審法院判被告即相對人應給付原告即聲請人1,104,000元,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6,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⑵然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判決第二項之部分,並改判被告即相對人應再給付原告即聲請人420,500元,原告即聲請人其餘上訴駁回、被告即相對人上訴駁回,訴訟費用部分,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被告即相對人各自負擔。
⑶先以1,104,000元計算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1,989元,原告即聲請人負擔10分之4即4,796元(計算式:11,989元×4/10=4,796元);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6即7,193元(計算式:11,989元×6/10=7,193元);然第二審被告即相對人應再給付原告即聲請人420,500元,則以420,500元計算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630元,則被告即相對人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為11,823元(計算式:7,193元+4,630元=11,823元);原告即聲請人第一審訴訟費用為7,195元(計算式:19,018元-11,823元=7,195元)。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
⑴原告即聲請人不服上訴,其上訴利益為713,280元,原告即聲請人繳納訴訟費用為11,730元,而因第二審改判被告即相對人應再給付原告即聲請人420,500元,則以420,500元計算第二審訴訟費用為6,945元,被告即相對人應再負擔訴訟費用6,945元,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二審之訴訟費用為4,785元(計算式:11,730元-6,945元=4,785元)。
⑵被告即相對人不服上訴,其上訴利益為1,104,000元,被告繳納訴訟費用為17,983元,因第二審改判被告即相對人應再給付原告即聲請人420,500元,被告即相對人上訴部分駁回,則被告即相對人除應負擔420,500元第二審訴訟費用6,945元,亦應負擔原繳納之上訴費用17,983元,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4,928元(計算式:6,945元+17,983元=24,928元)。
⒊第三審訴訟費用:
因被告即相對人不服上訴,其上訴利益為1,524,500元(計算式:1,104,000元+420,500元=1,524,500元),則第三審訴訟費用被告即相對人應繳納24,220元。又第三審裁定上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則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24,220元。
⒋本件原告即聲請人第一審原繳納訴訟費用為19,018元、第二審原繳納訴訟費用為11,730元,共繳納30,748元(計算式:19,018元+11,730元=30,748元);
嗣經判決確定核定原告即聲請人第一審應繳納訴訟費用為7,195元、第二審應繳納訴訟費用為4,785元,共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1,980元(計算式:7,195元+4,785元=11,980元),則本件被告即相對人應再給付原告即聲請人訴訟費用18,768元(計算式:30,748元-11,980元=18,7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