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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聲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張惠芳 
            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山河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
退還溢收聲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聲請人之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關於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不徵收聲請裁判費,原告自行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可稽,聲請人顯有溢繳聲請裁判費3,000元,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