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聲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269號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上開要件,法院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7290號),因逾期未繳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駁回 ,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如不服本裁定, 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
|
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