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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聲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張宇涵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上開要件,法院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7290號),因逾期未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駁回,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