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聲字第28號
黃菘溥(即黃隆強之繼承人)
黃修明(即黃隆強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並提起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
本件應徵收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抗告人於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應
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