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相 對 人①劉羽屏
②白承昱(原名:白文棋)
③薛古滇
④陳古雪紅
⑤陳玉汝
⑥徐美珠
⑦蘇吳多美
⑧馬惠美
⑨陳玉豐
⑩勾純爾
⑪王駱月裡
⑫曹素霞
⑬樓俊瑋
⑭林麗華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亦有規定。二、查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108年11月29日以105年度北簡字第8698號及111年1月26日以109年度簡上字第238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負擔分別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告曹素霞、樓俊瑋)負擔」,業經調卷查明,
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計 算 書
| | |
| | 1、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即1,698元(計算式:4,850×35/100=1,698,元以下四捨五入)。 2、相對人各應負擔之金額如下附表所示。 |
| | 由相對人曹素霞、樓俊瑋各預納1,500元,共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