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戴梅鑫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無任何
借貸關係,業已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程序
等情。經核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價額核定為778,612元。依
上揭說明,應繳納1,000元。
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