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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聲字第 39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戴梅鑫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無任何借貸關係,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情。經核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價額核定為778,612元。依上揭說明,應繳納1,000元。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