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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聲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青知有限公司、趙叔強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一二年度北簡字第六七一六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6716號請求損害賠償項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必須限於本件為訴訟主張、舉證上使用之目的,並注意他造隱私及個資之權益保護,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