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潘潔蒂
相 對 人 王潘素雲
理 由
一、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潘素雲間
侵權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6日送達聲請人,經其本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稽,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