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晶仁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於超過新臺幣(下同)520,000元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原告就
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
乃系爭本票該超過部分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之記載,核定為780,000元(計算式:1,300,000-520,000=78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