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因與
被告家闔
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家闔公司)、楊瑀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震旦公司訴請被告家闔公司返還數位影印機,並請求被告家闔公司、楊瑀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8,720元及
遲延利息,核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67,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震旦行則訴請被告家闔公司、楊瑀珊連帶給付7,980元及遲延利息,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