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松夏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洪顯彰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7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