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孫娟娟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孫娟娟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