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218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存在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萬5875元,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