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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補字第 1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李承恩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