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曾錦標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4,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