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韓采琳
上列原告韓采琳因與
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