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35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麗珠(曾繁慶之
繼承人)等3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