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蔡侑庭(原名:高蔡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08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本金:380,000元;
㈡利息:以被告
聲請強制執行之93年8月21日起計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27日止共19年10月6日,其中自93年8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以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為1,285,337元【380,000元×(16+333/365)×20%=1,285,336.99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自110年7月20日起至113年6月27日止以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178,745元【380,000元×(2+344/366)×16%=178,745.36元】,合計1,464,082元;
㈢本金及利息共計1,844,0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