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温宇謙律師
葉子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租賃關係爭議等事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2125萬元,屆期未給付時,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利息,併請求返還附表所示票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93萬7500元(計算式:2125萬元+2125萬元+371萬8750元+371萬8750元=4993萬7500元),第一審
裁判費45萬1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