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48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少杰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可先
閱卷並自行提出和解方案(並請自行計算零件折舊後陳報本院可得請求之總額),庭前請先與
對造洽談和解事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