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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補字第 1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廖得勝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