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今春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棋翔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