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柯邑樺(更名為柯逸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