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78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複 代理人 周芠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名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卓雅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然查
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3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計算式:1000+1000=2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