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846號
原 告 永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65,67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5,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㈡利息:65,671元(計算式:113年7月1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5日止共47日。本金8,500,000元×(47/365)×年息6%=65,671.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8,565,6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