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新港灣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433,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2,0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43,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92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原告聲請更正,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