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91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晏安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9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原告請求金額:49,590元。
㈡利息:5,609元(計算式:112年9月1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20日止共276日。本金49,590元×(276/366)×年息15%=5,609.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
違約金:1,800元(計算式:500元+600元+700元=1,800元)
㈣以上合計56,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