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且未記載
被告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姓名、
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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