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許雅婷
許智翔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新婚情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