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9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簡子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1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