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957號
原 告 巫瑋哲即合聿設計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予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1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