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987號
原 告 湯竣元即湯師傅企業社
朱亮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9,823元【計算說明:原告係主張被告貸予之金額為85萬5,120元、24萬3,219元,共計109萬8,339元,另查
系爭本票票面金額為192萬2,400元(原告誤載為192萬元),則原告主張二者差額應為82萬4,061元(原告載為82萬1,661元),再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約定利息(
按年息16%計算),共計85萬9,8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
訴之聲明「於逾82萬1,661元之部分,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是否為「於逾109萬8,339元之部分,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亦應一併具狀表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