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199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周芠蕙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家逸
複代理人 周芠蕙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智庭企業社附設新北市私立智庭居家長照機構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3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