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00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