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02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玉婷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於告應同時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註記)核對,如
非本院轄區,請儘速進狀陳明並
聲請移轉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