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07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信儒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