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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補字第 2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73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昇
上列原告與
被告
謝采彤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