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125號
原 告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 至0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堡渟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