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13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玫君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及進狀說明被告
住所地既
非本院轄區,是否
聲請移轉管轄之
住所地高雄市阿蓮區之管轄法院。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